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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《进口废物管理目录》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
公告 2013年 第7号 |
根据2013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》,现对《进口废物管理目录》中部分海关商品编号、海关商品名称和证书名称进行调整,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环境保护部、商务部、发展改革委、海关总署、质检总局2009年第36号公告,环境保护部、海关总署、质检总局2009年第78号公告及环境保护部、海关总署2011年第93号公告所附目录与本公告不一致的,以本公告为准。
特此公告。
环境保护部
海关总署
2013年1月31日
发送: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环境保护厅(局),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,海关总署广东分署,天津、上海特派办,各直属海关,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。